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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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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银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62号 罪犯张长银,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桐柏县人,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62号

罪犯张长银,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桐柏县人,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长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对张长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长银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7年间,张长银利用担任桐柏县一高校长兼淮源实验中学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采购教辅材料的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书商的回扣款15万元归自己所有。张长银有自首情节,退回了全部赃款。

罪犯张长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5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5年2月底每半年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长银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长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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