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85号 罪犯张爽,男,195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河南省鹤壁市鹤煤(集团)公司正处级调研员。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2010年3月10日鹤壁市淇滨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淇滨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宣判后,张爽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5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鹤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4日对张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1月5日对张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9年,张爽系受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在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6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 罪犯张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1O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和2015年2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上下半年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爽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