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新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14号 罪犯杨新杰,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0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14号

罪犯杨新杰,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2011)杞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新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杨新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9年期间,杨新杰单独或伙同他人以能办理无息贷款、免受刑事追究、为他人安排工作等理由,多次骗取彭某某、王某某等多人财物共计50余万。退还6.5万元,该犯系主犯。2009年6月至7月间,杨新杰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他公司电动车三辆、除草保墒机30台,价值共计114500元。

罪犯杨新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6月获得表扬。自2011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新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新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