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献伟假释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51号 罪犯王献伟,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51号

罪犯王献伟,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献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献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孙某让王献伟制作一虚假网页,共同实施诈骗。2013年3月,王献伟冒充军人伙同他人,以采购物资为名,三次骗取商家定金共计10.6万元。案发后,部分赃款退还,获得谅解。该犯系从犯。

罪犯王献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对罪犯王献伟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为较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献伟入狱考核期较短,难以判断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不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献伟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