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39号 罪犯王开宣,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2003年7月1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濮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开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三万五千元。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后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09)濮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开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月16日对王开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开宣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7年3月期间,王开宣等多人携带电瓶、手摇钻等工具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12起,盗窃原油价值56000余元。2006年3月23日夜,王开宣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窜至濮阳县濮临输油管线5井桩+40米处打孔一处,盗放原油2.6吨,价值12000元,因被巡线人员发现后丢下盗油车逃离现场,又欲抢回油罐车追上巡线人员恐吓未果。2005年9月5日王开宣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滑县一银行欲实施抢劫时同伙被抓获。 罪犯王开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1O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1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开宣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开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