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49号 罪犯王军伟,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09)周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已赔)。刑期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08年11月29日止。宣判后,王军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对王军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军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日,因他人矛盾,他人纠集王军伟一伙人用水泥、砖头块击打被害人丁某,致其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犯罪时未成年。 罪犯王军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对罪犯王军伟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为较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军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虽然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综合判断后认为其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不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军伟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