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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391号 罪犯杨红军,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391号

罪犯红军,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2年11月2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以及河南省内黄监狱干警李建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红军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红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2日10时30分许,罪犯杨红军在安阳市文峰北路中环百货北门对面的广东发展银行自动取款机操作间内,持刀威胁被害人崔某,并将其9800元现金抢走。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罪犯杨红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红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杨西建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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