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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380号 罪犯张帅,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滑少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380号

罪犯张帅,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滑少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2009年5月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2年6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以及河南省内黄监狱干警李建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帅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帅于2008年2月至3月,伙同他人在滑县、浚县等地盗割通讯电缆作案四起,价值34293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罪犯张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多次犯罪,对其本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杨西建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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