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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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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海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393号 罪犯赵志海,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3)华区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393号

罪犯赵志海,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3)华区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志海犯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3年8月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以及河南省内黄监狱干警李建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志海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志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罪犯赵志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5万元,与奇瑞微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贷款6万元,以7.5万元的价格从濮阳市元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奇瑞汽车一辆。同年7月19日,罪犯赵志海伪造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将该车辆卖给陈某某,得赃款6万元用于赌博。案发后,赵志海家属退赔陈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2011年2、3月,罪犯赵志海两次帮助丁玉伟(已判刑)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丁玉伟(已判刑)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骗取他人借款22万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志海犯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罪犯赵志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志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志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杨西建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