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余昕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15号 罪犯余昕,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15号

罪犯余昕,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违禁品予以没收。2011年2月21日缴纳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2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对余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余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和7月,余昕两次贩卖冰毒31.1克、麻古42粒、K粉6.7克等。

罪犯余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26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余昕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