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89号 罪犯王中文,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5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中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王中文等七人将所盗财物退赔各被害人;作案工具车辆、撬杠予以没收。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准许天安被告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王中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3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中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王中文伙同他人驾车到浚县、滑县等地的养猪场、养牛场盗窃作案20起,盗窃生猪230余头、牛8头,价值共计308490元。该犯系从犯。 罪犯王中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13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14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14年下半年评审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中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中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