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67号 罪犯詹家斌,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运输假币罪于1998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家斌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50000元。詹家斌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信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家斌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詹家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詹家斌伙同他人两次购买假币约60万元,其中一次30万元未遂。该犯系累犯、从犯。 罪犯詹家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5年2月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一般、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詹家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詹家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