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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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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汉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64号 罪犯袁汉中,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64号

罪犯袁汉中,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汉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袁汉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初,袁汉中利用其担任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通过虚列投保亩数,骗取国家小麦保险赔付款132665.10元人民币,除将其中14757.03元人民币分给他人外,下余117908.07元被其占为已有。袁汉中系主犯、有自首情节,退出全部赃款。

罪犯袁汉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袁汉中2013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汉中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汉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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