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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76号 罪犯董建军,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本科文化程度。原任原阳县公安局局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濮刑初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76号

罪犯董建军,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本科文化程度。原任原阳县公安局局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濮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宣判后,董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濮中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董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7日对董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董建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至2007年5月,董建军利用担任封丘县公安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现金、港币、美元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余万元,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装修、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该犯主动上缴受贿款,案发后退赃,有坦白情节。

罪犯董建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和2014年半年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建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代理审判员刘喆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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