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70号 罪犯范明,男,1959年6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周口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焦刑一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范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233776元和范明所退的赃款人民币2731224元,共计人民币496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范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9年间,范明利用担任周口市副市长,分管土地、规划、城建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496.5万元。该犯犯罪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案发后能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 罪犯范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和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7月和12月获得表扬。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已履行。2013年和2014年每半年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