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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领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37号 罪犯胡俊领,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流氓罪于1986年1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非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37号

罪犯胡俊领,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流氓罪于1986年1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1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俊领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胡俊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年底,胡俊领伙同他人自称是受黑社会委托,对被害人孙某进行恐吓、威胁,迫使孙某交出现金2万元;2010年年底,胡俊领将自制手枪1把、子弹6发以6000元卖给他人。该犯系主犯。

罪犯胡俊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俊领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俊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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