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05号 罪犯耿向峰,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耿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耿向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耿向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间,耿向峰先后在新乡和开封等地,以承包电力工程、电梯工程、做土石方生意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全某、王某等6人共计49.8万元用于赌博及还账。其中骗取被害人全某的22万元已于案发前归还本息共6万;骗取被害人刘某的1万经索要归还2000元,其余赃款至今未还。 罪犯耿向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耿向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向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