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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56号 罪犯赵建军,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任中共新乡市常委、统战部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56号

罪犯建军,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任中共新乡市常委、统战部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濮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2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对赵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20日对赵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赵建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0月至2008年10月,赵建军在任封丘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新乡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期间,非法收受多人人民币735.4万元、美元1.75万元,港币2000元,购物券价值16.95万元,物品价值13.2万元,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请托事项谋取利益。有坦白情节,退缴了全部赃款。

罪犯赵建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和2014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建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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