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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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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铁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55号 罪犯陈铁山,男,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55号

罪犯陈铁山,男,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铁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陈铁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陈铁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4月至2010年6月,陈铁山在任许昌职业技术学院筹备组组长、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多人221万元,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陈铁山有立功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缴了全部赃款。

罪犯陈铁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2015年2月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该犯系老年犯。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铁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铁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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