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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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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炎假释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50号 罪犯陈炎,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禹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50号

罪犯陈炎,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禹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陈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陈炎先后三次谎称受树主之托,将他人的70多棵杨树卖给黄某等人,后黄某等人无证采伐。

罪犯陈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11月获得表扬;罚金已履行。2014年上下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对罪犯陈炎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为较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陈炎提出假释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炎入狱考核期较短,难以判断其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不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炎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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