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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新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46号 罪犯田新民,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07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46号

罪犯田新民,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075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新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对田新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田新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7日夜,田新民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被害人喻某发生矛盾,趁喻熟睡之机用刀将其杀死。该犯有自首行为,案发时为限制责任能力,且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46000元,取得谅解。

罪犯田新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10月和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新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新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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