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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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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传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53号 罪犯杜传太,男,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本科文化程度。原任邓州市卫生监督所所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邓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53号

罪犯杜传太,男,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本科文化程度。原任邓州市卫生监督所所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邓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杜传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在案赃款1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对杜传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杜传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8月份,杜传太在任邓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在建设该院综合楼的过程中,分三次收受他人钱款140000元(后退回30000元)。案发后,退出剩余赃款110000元。

罪犯杜传太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2014年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上下半年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传太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传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永纯

审判员  楚绍京

审判员  杨彦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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