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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伦广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25号 罪犯李伦广,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回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25号

罪犯李伦广,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回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温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伦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伦广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10日至16日期间,李伦广伙同他人在温县多地盗窃电动自行车10辆,共计价值15420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李伦广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1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伦广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伦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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