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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威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34号 罪犯曹威锋,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曹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34号

罪犯曹威锋,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曹威锋因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曹威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份,曹威锋将在浙江打工时相识的被害人乐某及其儿子骗至永城市,伙同他人将乐某卖给他人为妻,并收取现金9500元。

罪犯曹威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威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威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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