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74号 罪犯孙宏建,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本科文化程度。原任许昌市半截河办事处河湾社区党支部副书记。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宏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犯行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合并,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孙宏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孙宏建为感谢李某在其个人的建材市场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帮忙,多得到赔付补偿款,于2009年12月、2010年11月分两次送给李某100万元;2009年6、7月份,孙宏建和李某商议后,以其他人的名义,造了五份虚假协议,共套取拆迁补偿款150多万元,占为己有。该犯犯罪后退出全部赃款,具有自首情节。 罪犯孙宏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6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和2014年半年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宏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宏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