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国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78号 罪犯国建,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78号

罪犯国建,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09)洛开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国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宣判后,国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洛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3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对国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国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至2008年8月,国建在担任中国石头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18万元,并将7.74万元公款转归己有。国建在明知他人给其的35万元是赃款的情况下,仍为其保管并用于其它消费,企图制造假象逃避法律追究。犯罪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国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和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国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国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