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41号 罪犯周卫华,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鄢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卫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因漏罪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7)鄢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卫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8月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周卫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9月28日对周卫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2日对周卫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周卫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0月至2007年1月期间,周卫华伙同他人在鄢陵、临颍两地22次盗窃生猪等,合计折款13万多元;1起犯罪未遂。该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周卫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7月、12月和2014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卫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卫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