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28号 罪犯尚亚飞,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焦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尚亚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尚亚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8日晚,尚亚飞等四人在饭店喝酒时,因被害人王某等人酒后滋事欲殴打尚亚飞等人,继而发生冲突,引起双方厮打。尚亚飞用对方拿的千斤顶摇把和条形锁朝王某头部及身上猛砸数下致其头部流血,后打120并报警。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一人轻伤。被害人王某有一定过错。该犯系主犯,有自首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 罪犯尚亚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亚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亚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