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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双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09号 罪犯岳双喜,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09号

罪犯岳双喜,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延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岳双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4月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岳双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6日对岳双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岳双喜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4月至11月期间,岳双喜单独或伙同多人,窜至兰考、长垣等多地,参与盗窃作案50多起(一起未遂),盗窃电动车总价值为97725元。该犯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岳双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和2015年2月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自2012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双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双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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