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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志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61号 罪犯崔志军,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大学文化,捕前任驻马店市高新区关王庙乡党委书记。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61号

罪犯崔志军,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大学文化,捕前任驻马店市高新区关王庙乡党委书记。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驿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崔志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崔志军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4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驻刑二初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崔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5月10日对崔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5月2日对崔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崔志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7年间,崔志军利用其担任驻马店高新区关王庙乡党委书记之便,受贿34.5万元(含作价10万元的干股)。退赃款160000元。

罪犯崔志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退赃款8.5万元。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志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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