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35号 罪犯张亚强,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金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张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张亚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对张亚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亚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23日中午,张亚强在替被害人曾某家看门之际,盗窃手表四块,金笔两支(共计价值956400元)。销赃后购得一辆汽车。现手表四块,金笔一支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该犯犯罪时未成年,有自首、立功行为,主动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 罪犯张亚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7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亚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亚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