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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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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38号 罪犯张冠军,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22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38号

罪犯冠军,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22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3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张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4日对张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冠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3月至5月期间,张冠军伙同他人在通许县多地参与盗窃5起,盗窃手机、烟等物品共计价值63344元。

罪犯张冠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警告一次。自2012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较差、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冠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冠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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