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20号 罪犯区强政,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周口市恒大中学校长兼董事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川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区强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区强政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周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对区强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区强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区强政在担任周口市恒大中学校长、董事长期间,以协调高招费用的名义,将学校资金16万元非法占为已有。2009年,利用职务便利,将私家车的消费冒领学校车辆补贴4.775566万元。数额巨大,性质恶劣。 罪犯区强政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区强政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区强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