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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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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55号 罪犯刘海林,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8)社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55号

罪犯刘海林,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8)社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8日作出(2009)社刑初字第62号判决,认定刘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对刘海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7日对刘海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海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春至冬,刘海林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搅油泵、抽油管子等作案工具,到社旗县南环料场、公路局半坡料场、某加油站等地采用搅油泵将油罐中柴油抽出盗走,盗窃作案25起,盗得柴油价值108373元,销赃后分肥。

罪犯刘海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获得记功0。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海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海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15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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