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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伟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88号 罪犯霍伟杰,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7)许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88号

罪犯霍伟杰,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7)许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霍伟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8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5月8日对霍伟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霍伟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14日至12月2日,霍伟杰单独或伙同他人预谋后,在许昌县、许昌市等地乘坐出租车后抢劫出租车司机六次,抢得现金2400元及手机两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该犯系主犯;第六起抢劫犯罪系未遂。2015年4月2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罪犯霍伟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13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14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14年下半年评审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霍伟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霍伟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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