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47号
罪犯冯其忠,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11月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其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宣判后,冯其忠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10)濮中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2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冯其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9月22日对冯其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冯其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4日,冯其忠通过中原油田运输总站濮阳至哈尔滨的长途汽车运输,向王玉娟贩卖杜冷丁410支(100mg/支),5月5日,王玉娟在哈尔滨取得杜冷丁后离开时被抓获,毒品全部查获。2009年5月6日,冯其忠采用同样的方式,欲通过该车将杜冷丁500支(100mg/支)、冰毒19.79克运输至哈尔滨市向“张伟”贩卖。在中原油田运输总站被公安人员查获。该犯系毒品再犯;其向“张伟”贩卖毒品系犯罪未遂。
罪犯冯其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其忠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其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