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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22号 罪犯严军,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22号

罪犯严军,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2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严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9月20日对严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严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19日晚9时许,严军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开封市被害人何某的车库内,将其捆绑后,将何某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价值1450元)及银行卡搜走。逼迫何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多次取走现金共26.56万元分赃。

罪犯严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和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8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5万元已缴纳。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严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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