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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富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29号 罪犯乔富林,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29号

罪犯乔富林,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乔富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乔富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乔富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至11月期间,乔富林伙同他人分别窜至内乡县、新野县等多地盗窃作案14次,盗窃摩托车14辆(价值71110元)。该犯系主犯、初犯,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乔富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6月、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禁闭一次。自2012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较差、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富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富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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