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45号 罪犯任红庄,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陕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三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任红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任红庄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任红庄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7月18日23时许,任红庄与被害人史某等人在一同喝酒后发生争执,任红庄被史某打了一耳光后欲找刀报复史某未果,就用砖头砸了史某,后从同犯手中取得刀子朝史某左胸部捅了一刀后逃跑,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主犯、初犯,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该犯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得到谅解。 罪犯任红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红庄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红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