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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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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少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1,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扶沟县。系被害人路某某之父。系本案被害人之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2,男,1953年2月14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决 书

(2015)周少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1,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扶沟县。系被害人路某某之父。系本案被害人之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2,男,1953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路某某之祖父。系本案被害人之一。

诉讼代理人张祺宗,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路金奇(又名路金领),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捕前住扶沟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中杰,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钢跃,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捕前住扶沟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景涛,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3日,本科文化,住扶沟县城郊乡城南李路。系被告人路钢跃舅舅。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许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2、路某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张祺宗,被告人路金奇及其辩护人李中杰、路钢跃及其辩护人何景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晚,被告人路金奇因琐事与本村村民路某某2发生争执、吵骂。后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从家中拿菜刀朝路某某2、路某某、路某某1等人身上乱砍,致使路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路某某2、路金刚二人轻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路某某系被他人用锐性器具砍伤头面部、双上肢致失血性休克、继发感染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路的供述、被害人路某某2、路某某1的陈述、证人闫楠楠、张某2、路培伍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物证等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杀人罪分别追究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1、路某某2要求追究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的刑事责任,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1491949.0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236581.04元。诉讼代理人要求追究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被告人应赔偿路某某、路某某1、路某某2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8530.06元。

被告人路金奇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路金奇有精神病治疗史;本案的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路钢跃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路钢跃有精神病治疗史,路钢跃与死者路某某未直接接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金奇家与被害人路某某2家因荒地原有宿怨。2014年4月28日19时许,路某某2与孙子路某某认为路金奇、路钢跃兄弟二人埋在路金奇家屋后土路边上的石墩影响其出行,将石墩刨掉。之后,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与路某某2、路某某发生争执、吵骂。随后被告人路金奇从家中拿两把菜刀,路钢跃从家中拿一把菜刀,路某某2拿一把粪叉,路某某拿铲杆在路某某2家门前路上双方开始厮打。被告人路金奇用所持的带“王麻子”字样的菜刀砍伤路某某、路某某2。路钢跃持菜刀与路某某2对打。在厮打过程中,路某某2之子路某某1闻讯过去抱住路钢跃,路钢跃用左手打其头面部,将路某某1头面部打伤,后在路培伍及张某2的劝阻下双方停止厮打。被害人路某某右手断裂,全身有十六处创口,路某某2身上有七处伤口,后路某某1打电话报警。路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14年5月10日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路某某系被他人用锐性器具砍伤头面部、双上肢致失血性休克、继发感染死亡;被害人路某某2面部及左顶骨、枕骨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路某某1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路金奇伤情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路钢跃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路金奇、路钢跃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1、路某某2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报案情况

2014年4月28日19时许,扶沟县柴岗乡汲下村村民路某某1电话报警,自己和父亲路某某2及儿子路某某与本村村民路钢跃、路金奇二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路钢跃和路金奇二人持刀将自己和父亲路某某2及儿子路某某砍伤,路某某伤情严重。

(二)现场勘查及提取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位于扶沟县柴岗乡汲下村路某某2家门前路上。

从现场提取痕迹、物证:路某某3家三轮车上原物提取菜刀2把、路某某3家院内原物提取菜刀1把、路某某2家门前路边原物提取铲子头1把、路某某3家后院院内、前院大门口地面棉签擦拭提取血迹2份、中心现场棉签擦拭提取血迹5份、路某某2家西屋原物提取铲杆1根、小铁叉1把。从现场提取的“王麻子”菜刀,其一侧面横向并列有血指印两枚,拍照提取。

2.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1)2014年5月5日在扶沟县鸿昌医院外科病房,对路金奇全身进行检查,发现其头部2处挫裂口。随后扣押其驼色上衣、蓝白相间秋衣、蓝黑色长裤。

(2)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法医王鸿举对路钢跃全身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左手虎口处有二处创口;左颞部有一处创口,左面部有三处创口,下颞部有一处创口。随后扣押路钢跃绿色上衣、蓝黑色长裤。

(3)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法医王鸿举对路某某2全身进行了检查。发现路某某2左眉弓有一处缝合创口,顶枕部右侧有一处缝合创口,枕部有一斜行缝合创口,顶部有二处创口,右颞部至耳后有一处创口,左肘部有一处创口。扣押路某某2驼色西装、灰色秋衣、蓝黑色牛仔裤。

3.提取笔录

提取路某某2、路某某1血样。

(三)尸检报告

被害人路某某在郑州大学一附院救治,于2014年5月10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5月12日中午运回扶沟县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尸体头面部有七处创口,均边缘整齐。尸体躯干部有两处创口;四肢有七处创口,右手腕上段离断缺失。

鉴定意见:死者路某某系被他人用锐性器具砍伤头面部、双上肢致失血性休克、继发感染死亡。

(四)鉴定意见

1.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书

从所送检材死者路某某肝组织中未检出毒性成份。

2.扶沟县公安局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伤者路某某2面部及左顶骨、枕骨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

伤者路金刚目前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

伤者路钢跃目前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

伤者路金奇目前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3.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

(1)犯罪嫌疑人路金奇驼色上衣上、蓝白相间秋衣上、蓝黑色长裤上的可疑斑迹所检血迹是路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2)路某某与路某某1符合父系、单亲遗传关系。

4.扶沟县公安局手印检验鉴定书

2014年4月28日,扶沟县柴岗乡汲下村伤害案中,现场提取的菜刀(电动车上,王麻子牌菜刀,新刀)把上的两枚指印左侧一枚指印为路金奇右手中指所留,右侧一枚指印与路金奇右手环指印种类特征相同。

5.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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