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重婚犯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6日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郭某甲于2011年11月23日在郑州市中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李某甲在未与郭某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周某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以夫妻名义在某村与周某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12月21日与周某生育一子。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证人周某、郭某乙、李某戊、孙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李某丁、李某卯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材料、辨认照片、婚姻登记表、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郭某甲于2011年11月23日在郑州市中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自2013年1月起,李某甲在未与郭某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周某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以夫妻名义在某村与周某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12月21日与周某生育一子。
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与郭某甲于2011年11月23日在中牟县黄店镇民政领的结婚证,婚后在2012年6月14号其和郭某甲生的女儿李某己出生。婚后其与郭某甲感情一直不好,郭某甲不干家务,经常和其父母吵架,有时甚至打其父母,其就闹着和郭某甲离婚,但郭某甲一直不同意,后来其到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郭某甲,要求和她离婚,但法院驳回了其离婚诉讼请求。2013年快到春节时候,其认识了周某,因为其和郭某甲感情一直不好,周某人很好,其就想和周某交往,后来其就和周某在周某的租房处同居生活,一直持续到现在。其父母及家里的亲戚都知道其和周某的关系,周某平时见到其父母亲都喊爸、妈,其见周某的父母也叫爸、妈,其称呼周某老婆,周某称呼其老公。其和周某的儿子是2014年10月30日(阴历)在其老家医院出生的,当时住院生孩子的时候,由于其和周某没有结婚证,报的名字是其嫂子孙某的名字生的孩子,周某生孩的进产房时是其签的字,签的是其哥哥名字李某乙。2015年1月29日(阴历)中午,在老家院子里其给儿子摆了酒席,主要请了村里的邻居和亲戚朋友。
2、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与李某甲于2011年11月23日在中牟县黄店镇民政领的结婚证,婚后2012年6月14号女儿李某己出生。2014年5月份李某甲起诉和其离婚,2014年6月5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甲和其离婚的诉讼请求。自从李某甲起诉和其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李某甲就很少回家,有一天其跟随李某甲到某村西头一家的4楼,其看到其婆婆坐在床上抱着一个几个月小孩,在哄那个小孩,又亲又抱的。其在楼下待了一会,看见一个女子骑着其丈夫以前的电动车回到院里,并上4楼拿着钥匙开了那间房门。其又跟着上了4楼到这间屋子门口,听见其女儿李某己喊进门这个女子妈妈,这个女子也答应,后来其就走了。知道其老公李某甲和其有婚约在身,还和别的女人在一起生活,并生了一个孩子的事情后,其很生气,就到公安机关告他重婚。
被害人郭某甲出具的报案材料及签字,证实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对犯被告人李某甲重婚一案依法公正处理。
3、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其在某村开了个火锅店,在其火锅店认识了李某甲,其对李某甲说其离婚了,李某甲说他也离婚了,其与李某甲认识一两个月,李某甲就搬到其在郭庄的租房处(郭庄103号XX房间)居住,李某甲带其回他老家中牟县黄店镇打车李村,每次都是以夫妻的名义回去的,李某甲给村里人说其是他的老婆,其见了村里人按照李某甲的叫法叫,比如:大爷、大娘之类的,其见李某甲的父母叫:爸、妈,见他哥嫂也叫哥嫂,李某甲见其家人也和其一样叫法。2014年4月左右,其怀上了李某甲的孩子,2014年12月21日,其在中牟县黄店镇人民医院生了个儿子,因为其和李某甲没有领结婚证,其与李某甲用李某甲大哥夫妇的名义登记的,其登记的名字孙某甲,李某甲登记名字李某乙。2015年1月29日(农历),李某甲在中牟老家给儿子摆酒席庆祝,其家的亲戚、李某甲家的亲戚及邻居都去了。
(2)证人李某戊、孙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周某相印证,均证实了李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周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一子的事实。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郭某甲是其邻居李某甲的第一个媳妇,他们是2011年在俺们老家打车李村举行的婚礼,2012年李某甲和郭某甲生了一个女儿叫李某戊,李某戊一直跟着李某甲和李某甲的父母生活,郭某甲平时脾气不好,打骂公婆,不勤快。周某是四川人,女,看着有30多岁,她是李某甲的第二个媳妇,周某看着很干净,通情达理,比较好的女人,李某甲的父母、哥嫂都喜欢李某甲的第二个媳妇。2014年底李某甲带着他的第二个媳妇回到我们打车李村老家,在黄店镇卫生院给李某甲生了个胖儿子,李某甲的父母都很高兴,李某甲的父母还在村里说他家又添了个孙子,喜笑颜开。过完年后,还在老家给李某甲的儿子举行了一个宴席,请了邻居和村里的亲朋好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