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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9年6月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玉华,河南黄国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89年6月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玉华,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孙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魏某某从他人手中购进冰毒后,除部分自己吸食外,在罗山县城关镇皇家主题宾馆、万盛宾馆、万盛花园酒店等场所,将部分冰毒多次卖给刘某某、尹某、杨某、姜某某、朱某某等人。2014年12月23日,罗山县公安局警察在罗山县新区万盛花园酒店821号房间将其抓获,现场查扣冰毒12.92克、电子秤及吸毒工具等物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在有期徒刑3至5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魏某某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不认识尹某,未贩卖过毒品给他。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某贩卖毒品给尹某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2、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先从他人手中购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又分别在罗山县城关镇万盛宾馆、万盛花园酒店,将部分甲基苯丙胺卖给刘某某、杨某、姜某某、朱某某吸食。2014年12月23日,公安人员在罗山县城关镇万盛花园酒店821房间将其抓获,并在现场查扣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物质12.92克、电子秤及吸毒工具等物品。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魏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人刘某某2014年12月23日证言:昨晚10点我打杜某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新万盛酒店721房。我就去了,我在房间玩了一会,大概凌晨时,我打电话联系“月月”,要买点东西(指冰毒),要一小袋,二百元的,我说我在新万盛721房。过了十几分钟,有个女的敲门,杜某开的门,她把东西给了杜某,杜某付的钱,她是不是“月月”我不清楚。杜某将冰毒放在茶几上,我和杜某将冰毒倒在锡纸上用打火机烤着,通过壶上吸管吸食了。“月月”姓什么我不清楚。手机号是185xxxxxxxx。我在“月月”手里买过两次冰毒,一次是在万盛建行门口,一次是昨晚那次。

其2014年12月24日证言:三个月前的一天夜晚八、九点,我喝酒后想吸毒,在我家门口遇到赵某,问他是否认识卖毒品的人。他把魏某某号码185xxxxxxxx给我。我给她打了电话,她让我到万盛宾馆楼下的建设银行门口等她,魏某某送下来白色塑料袋装的冰毒,我给了她200元,就拿回家吸了。另有一次是今年12月17号夜,我住在万盛宾馆,给魏某某打电话,让她送点东西(指冰毒),她送到我房间来,找我要了150元。

2、证人杜某2014年12月23日证言:昨天下午我打叶某某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新万盛酒店721房,我去后两人玩电脑、看电视。晚10点,刘某某打我手机问在哪,我说地方后,刘某某就来了。凌晨1点多,刘某某打电话让人送点东西(指冰毒)。大概二十分钟,有人敲门,我去开的门,是个女孩,二十多岁,披肩长发,穿黑袄,她把一个包递给我。我把包放在茶几上,打开后里面装有一小袋冰毒,还有锡纸和做好的吸毒壶,壶是雪碧瓶做的,上面插了几根吸管。我和刘某某把冰毒倒在锡纸上用打火机烤着,通过壶上吸管吸食了。

其2014年12月24日证言:今年9月的一天下午,刘某某用我手机给魏某某打电话后,将我领到万盛宾馆的一个房间,房内只有魏某某,电脑旁边放着壶和一版冰毒,刘某某和我吸了。坐了一会,我要走,魏某某问谁给吸毒款,我问多少,她说200元,刘某某不吭声,我说今天没钱,回来再给。十来天后的一天下午,刘某某把我领到魏某某房间,问我欠魏某某的200元还没?我说还记得,要钱多丢人。我就走了。

证人祁某2014年12月23日证言:昨晚八点多,我到万盛821房找魏某某,她一个人在房间。我躺在沙发上用手机上网,不知什么时候睡着了,我醒后,看到魏某某电脑旁有个吸毒壶,我说也吸两口。魏某某怕我感冒传染她,又现场做了吸壶。她接了一个电话,扯了一张纸巾,包了一包东西,让我送到721房给刘某某,我去721房,开门的人不认识,是另一个男的,刘某某在沙发上坐着,我把东西给了刘某某。我又回到了821房,魏某某吸壶做好了,递给我一个锡纸,我用打火机点着冰毒,吸了两口。

证人朱某某2014年12月31日证言:我是几年前认识魏某某的,我们是朋友,她手机号码在我手机里,没事时还联系一下。今年9月或10月份时,我开始接触毒品,有次跟朋友聊天时,有人说魏某某手中有毒品。我听到后,当天夜里就给魏某某打电话,说要买200元的冰毒。她让我到罗山县公安局对面的万盛花园酒店来,我俩在宾馆电梯口碰的面,我给她200元现金,她给我一个小透明塑料袋,里面装的有一点冰毒。第二次是在距今天两个星期前的一天夜晚,我给魏某某打电话,要她拿100元的冰毒。她让我到万盛花园酒店,我俩在五楼或六楼电梯口交易的,我给她100元,她给我一小包冰毒。

证人杨某2015年1月26日证言:我从魏某某手里买过好多次有十次左右冰毒,一共二千元左右。今年秋天的一天,遇到浩佳,问他哪有东西(指冰毒),他把魏某某的电话号码给了我。不是当天就是第二天的夜晚,我给魏某某打电话,说买200元东西,她让我到万盛十楼楼梯间等她。我到后给她打电话,她出来到楼梯间给了我毒品,我给了她200元。我九月份在魏某某手中买了两次(冰毒),十月份买了两次,十一月份有三次。12月16日晚上,她住在新万盛好像是617房,我到她房间买了200元毒品,祁某也在场。12月20日夜,我到她房间买了100元毒品,我还在2014年12月21日、22日在她手中赊了毒品,她当时住新万盛821房,钱还没给她,她就出事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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