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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震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06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天启,男,汉族,194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李寨镇。 被告人王震,男,196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06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天启,男,汉族,194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李寨镇。

被告人王震,男,196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国明,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震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一案,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天启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连、王向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天启,被告人王震及辩护人朱国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夜,被告人王震来到本村村民王亚涛家大门前,将王亚涛停放在大门前的黑色长城轿车前后挡风玻璃、侧面玻璃等砸烂,鉴定价值为8928元。2014年12月4日5时许,被告人王震又到李寨镇赵堂村附近,以杨天启骑车碰住为由,将杨天启头部、腰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举出了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证人王占全、王金凤、王红元、王金长、王更营、常高齐、郭春菊、秦晓稳、赵华宣证言;被害人王亚涛、杨天启陈述;被告人王震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震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王震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杨天启打伤,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震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对其从重处罚,判令被告人王震赔偿给原告人杨天启各项损失十五万元。举出了出院费用清单;医疗住院报补单;医疗收费票据;出院通知单;出院证;住院患者日费用清单。

被告人王震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但拿不出那么多钱。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对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震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王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请法庭对被告人王震从轻、减轻处罚。举出了出院证;出门证;医疗住院补报单;收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夜,被告人王震来到本村村民王亚涛家大门前,将王亚涛停放在大门前的黑色长城轿车前后挡风玻璃、侧面玻璃等砸烂,鉴定价值为8928元。2014年12月4日5时许,被告人王震又到李寨镇赵堂村附近,以杨天启骑车碰住为由,将杨天启头部、腰部打伤,鉴定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主要证明被告人王震的基本情况。

2、诊断证明书,主要证明被害人杨天启被诊断为:1、急性重型颅脑损伤;2、胸部外伤;3、左侧颧骨多发骨折;4、腰椎多发横突骨折;5、软组织损伤。

3、诊断证明书,主要证明被告人王震患精神分裂症。

4、住院病例,主要证明被告人王震在驻马店市精神医院住院情况。

5、证人王金凤证言,王震患有精神病,好多年前,父母在世时,给他去驻马店精神病医院治疗过。这两年一犯病,还能强制喂他药,现在这一段谁也管不住他了。

6、证人王红元证言,王震有精神病,见谁都找事,见买狗的打买狗的,见人家做生意的撵人家,还时不时点个柴火垛,夜里也不睡觉,烧个纸放个炮啥的,反正他就是闲不住。

7、证人王金长证言,王震现在有时候外出打工,有时候言行正常有时候言行不正常,说大话,有时候病犯了精神就不正常。犯病了就话多,不睡觉,到处乱跑,胡噘乱骂,找事打人砸东西。

8、证人王更营证言,王震有时候外出打工,有时候言

行正常有时候言行不正常,病犯了就胡噘乱码、找事打人砸东西。

9、证人常高齐证言,离现在有半个月左右的一天早上,王震手里掂了一塑料袋子油条在俺家门口站着,王震在俺家中吃了早饭,吃过早饭后,王震就走了。

证人郭春菊证言,具体哪一天我也忘了,天刚蒙蒙

亮,一个又高又胖的男子,看着有点半吊子,俺卖给他12元的油条。到上午8、9点时,听过路的人说有一个又高又胖的男子,还拿着一袋子油条,打赵堂村的老头杨天启了。

证人秦晓稳证言,证明秦晓稳对王震的精神病鉴定、被损毁轿车价格鉴定、杨天启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

12、证人赵华宣证言,2014年12月4日早上,我走到俺东边卖油条摊附近,从西边走过来一个男的,又高又胖,那个男子自己说开了:“那个骑自行车的老头真牛,碰住我了,我拾个砖头把他拍一下子,拍沟里了,我走了。”

被害人王亚涛陈述,晚上十一点三十左右,我被“啪

啪”声音惊醒了,开开堂屋门听到我的车警报器的声音,我才知道是谁砸我的车了,我上到大门口平房上面,见我的车前面的两个车门开着,报警器还在响,我就下来看看大门,见一个人从俺家旁边的胡同往北跑,我就追过去了,追到北面路上就没见到人,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就报警了。我怀疑是俺庄的王振,他有点半吊子缺心眼,我夜里追的那个人的身材也像他。

被害人杨天启陈述,2014年12月4日早上5点多钟,

碰见一个男子,那个男子就说我骑车撞住他了,从地上拾起个砖照我头上砸,砸住我的头左边了,把我当时就砸晕了,我昏过去了,等我清醒时我已经在医院里了。后来听赵堂的赵黑孩说是郭王庄的王震。

15、被告人王震供述,我大清早在赵堂村大队部旁买了十块钱的油条去看俺舅,家里没人,我就一个人转着玩。一个老头骑着自行车,车子碰住了我,我说拿钱他说没有,我看在他庄头前,怕吃亏了,我就从路边摸了块砖头,照他头上砸了一下子,砸了之后,又面对面照他肚子上、身上跺了几脚,那老头趴在地上了,这时边上路过一个拉货的车,我就扭头走了。2014年12月3日夜里,我去砸王占全西边那一家王亚涛的轿车去了,他的车停在王占全家门外边。因为前几年,王亚涛的四叔领着王亚涛等一群小弟打我了。我先用安全帽砸的前挡风玻璃与前车门窗,又把前面的雨刷器掰掉,用雨刷器砸的后挡风玻璃,又用脚把几个车门子跺了几脚,然后我又从车前窗户上探出身子把车方向盘下的操纵杆等东西用手掰了掰,然后我就扔下安全帽,我就走了。

16、(项)公(法医)鉴(临床)字(2014)368号鉴定文书,证实被鉴定人杨天启身体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17、项价认鉴字(2015)0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轿车鉴定标的的价格为8928元。

18、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震作案时患情感障碍-躁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9、辩认笔录,证实郭春菊辨认出王震就是买其油条的人;杨天启辨认出王震就是将其打伤的人;赵华宣辨认出王震就是向他说过其伤害杨天启的人。

以下是辩护人举证:

出院证;

出门证;

医疗住院补报单;

收据。

以下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

1、出院费用清单;

2、医疗住院报补单,证实共花费20174.94元,补助7146.39元;

3、医疗收费票据,证实共花费医疗费20174.94元;

4、出院通知单;

5、出院证;

6、住院患者日费用清单。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震没有提出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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