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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亚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90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亚东,男,199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城郊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90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亚东,男,199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城郊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新芳、韩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亚东伙同高军军(另案处理)骑着红色机动三轮车在项城市花园办事处童岗村,翻墙进入童全领家中,将童全领家中的1000斤小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90元。

2、2013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亚东伙同高军军在项城市青年路一处彩票店,王亚东掀开卷闸门,高军军进入店内盗窃香烟和人民币40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52元。

3、2013年阴历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亚东伙同高军军在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周营村,进入周心敬家中,盗窃人民币2400余元。

4、2013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亚东伙同高军军在项城市第一高级中学附近,王亚东掀开一处报亭卷闸门,高军军放风,王亚东入内盗窃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04元。

5、2013年12月28日夜里,被告人王亚东伙同高军军骑着摩托车在项城市中医院附近,将一处报亭卷闸门掀开,王亚东将报亭玻璃砸烂,高军军入内盗窃香烟和人民币500余元。

6、2014年4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王亚东伙同高军军在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附近,王亚东掀开一处报亭卷闸门,高军军入内盗窃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66元。

7、2014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亚东在项城市郑埠口南路附近一家网吧门口,将赵凤强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0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毕某英、童某伟、李某新、杨某梅、曹某堂、韩某青证言;被害人黄某、张某兴、高某领、周某敬、闫某志、赵某强陈述;同案犯高军军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亚东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亚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光明

审 判 员 陈 矿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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