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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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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任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5月18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站派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5月18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站派出所抓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7月15日主动到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倩、代理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沈丘县付井镇孙小楼行政村孙老家村,趁孙某甲家中无人居住之际,撬门入室,盗走屋内的海尔牌冰箱一台、格力牌柜式空调一台、惠普牌笔记本一个、小麦1200斤、美科电子琴一台及部分白酒等物品,以上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9705元。当夜,三被告人趁孙某甲的邻居孙某乙家中无人居住之际,撬门入室,盗走堂屋东墙的骆驼牌电瓶两个,经鉴定价值468元。

2011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伙同杨某某窜至沈丘县赵德营镇代营村,趁邵某某家中无人居住之际,撬门入院,盗走院内的一辆四轮车头,经鉴定价值1280元。

2013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甲窜至沈丘县付井镇卜楼行政村后庄村,趁孙某丙家中无人居住之际,撬门入室,盗走院内的一辆五羊凌鹰110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840元。同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甲、杨某某趁孙某丙同村的周某某家中无人居住之际,撬门入院,盗走邻居卜某某存放在其家中的玉米2500斤,经鉴定价值27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沈丘县付井镇孙小楼行政村孙老家村,趁孙某甲家中无人居住之际,撬门入室,盗走屋内的海尔牌冰箱一台、格力牌柜式空调一台、惠普牌笔记本一个、小麦1200斤、美科电子琴一台及部分白酒等物品,以上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9705元。当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甲窜至孙某甲的邻居孙某乙家中,其无人居住之际,撬门入室,盗走堂屋东墙的骆驼牌电瓶两个,经鉴定价值468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3年十月份的一天夜里12点多的时候,杨某某把我喊起来了,杨某某、刘某甲各骑一辆三轮摩托车就出去了,我坐在刘某甲车上,往去界首的方向走,过了周营集走的有5、6里路,碰到一个往北的水泥路口,往北走,过了一个庄,继续往北走,走的有两百米左右到一个村,有一个树林子,我们把车子放在树林子里,我看车子,杨某某和刘某甲进村。过了有一个小时左右,他俩骑着一辆红色大阳摩托三轮车过来了,把车子放这盖好,他俩又进村了,过了有两个小时,他俩回来把我们来时开的两辆三轮摩托车开走了,我在那看着那辆大阳摩托三轮车,过了两个小时,他俩开着摩托三轮车回来了,上面盖着被子,我开着偷来的大阳三轮摩托车,我们就原路回去了,回到住处,掀开被子,我看到有一个立体式的白色空调,一个61键的电子琴,一个银白色海尔牌双开门冰箱,一个白色洗衣机牌子记不清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还有酒和麦,有多少我记不清了。偷的大阳三轮摩托车1200元卖给了我,海尔牌冰箱1000元卖给了我,笔记本杨某某自己用了,电子琴和洗衣机给我了,其他东西他俩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这次给我三百元,等于我给他俩1900元。

2、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2013年十月份的一天夜里,刘某甲骑着红色宗申三轮摩托车带着李某某,我骑着我家的红色长凌三轮摩托车一起去界首的路上,过了付井镇往东走六、七里地往北拐的一个村庄,到了村庄附近,我们把三轮摩托车放地里,然后步行进村。在村东南头一家,当时大门是锁着的,刘某甲用撬棍把大门撬开,李某某在外面放风,刘某甲又把堂屋门撬开,我和刘某甲就进屋翻东西,从那家找到一台老式笔记本电脑,一台格力柜式空调,一个灰色的冰箱,是单开门的,上下共有两个门,八袋子麦,六瓶泸州酒,一箱多白酒,我们把东西弄到三轮车上就回沈丘县城了。麦卖给的虎头了,笔记本刘某甲要了,冰箱李某某要了,当时冰箱从车上卸下来的时候碰到三轮车门子上了,冰箱的门子碰烂一块,我用胶带把那块粘上了。格力空调我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虎头南头服装厂老板了,卖时我没有告诉他空调是从哪里弄的。我和刘某甲、李某某把这钱分了。同夜,我们还在这家的邻居偷走一个电瓶,,当时是刘某甲撬的那家的大门,进院后,刘某甲把那家的堂屋大门给撬开,我们在堂屋里找到一个电瓶,就把电瓶拿走了,电瓶刘某甲要了。这两家挨着,一前一后,我们先偷的这家电瓶。”

3、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2013年种完麦之后的一天夜里,我和杨某某、李某某三人一起开着两辆三轮摩托车,从周营去付井,到付井西头一条水泥路向南走,顺着水泥路向东走了一百米左右向南拐,又走了一二百米下土路向西走进村,在村内的头一个南北胡同向南门朝东的一户人家,这户人家的后面有一个小沟,主房和门楼都是平房,铁大门,杨某某用开锁的工具将大门和堂屋门的锁开,李某某在大门外把风,我们进入堂屋后,看见东间床北边的柜子内放着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我们就把这台电脑拿走了,还有几袋子小麦,和一台挂式空调,外机在院子的地上放着,我们把空调卸掉后弄到院子里,我们到村外把三轮车推过来,拉着空调和笔记本回去了。在路上李某某问我杨某某背的什么东西,我说不知道,在屋内拿东西的时候,杨某某把这家抽屉用食品袋装的一百多块钱的硬币给我了,笔记本电脑他自己留着用,不让我说笔记本的事。我们将东西都拉到杨某某家中,空调分给我300元,后来我给杨某某说把笔记本给我,他欠我的500块不要了,他就把笔记本给我了,现在笔记本电脑在我女儿刘某乙家。”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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