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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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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46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水山,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水山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46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水山,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水山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水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水山窜至许昌市魏都区仓库路与许由路交叉口南100米裴山庙新家园小区*号楼东单元楼栋内,撬锁盗窃被害人郭某某黑红色七星豹牌16寸龙翔48V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79元)。销赃后赃款自肥。

2、2014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白水山窜至许昌市魏都区许由路金苑小区*号楼*单元楼洞门口东侧,撬锁盗窃被害人牛某某红色雅迪牌贝贝猫十二代-H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87元)。销赃后赃款自肥。

3、2014年6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白水山窜至许昌市东城区兴业路祥和小区大高层*号楼楼道内,撬锁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红色爱玛牌TDT225Z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33元)。销赃后赃款自肥。

4、2014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白水山窜至许昌市东城区怡景花城小区翠苑*号楼西单元楼栋门口西侧,撬锁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白色爱玛牌TDT225Z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79元)。销赃后赃款自肥。

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白水山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且系累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水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水山窜至许昌市魏都区仓库路与许由路交叉口南100米裴山庙新家园小区*号楼东单元楼栋内,撬锁盗窃被害人郭某某黑红色七星豹牌16寸龙翔48V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79元)。销赃后赃款自肥。

2、2014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白水山窜至许昌市魏都区许由路金苑小区*号楼*单元楼洞门口东侧,撬锁盗窃被害人牛某某红色雅迪牌贝贝猫十二代-H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87元)。销赃后赃款自肥。

3、2014年6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白水山窜至许昌市东城区兴业路祥和小区大高层*号楼楼道内,撬锁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红色爱玛牌TDT225Z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33元)。销赃后赃款自肥。

4、2014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白水山窜至许昌市东城区怡景花城小区翠苑*号楼西单元楼栋门口西侧,撬锁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白色爱玛牌TDT225Z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79元)。销赃后赃款自肥。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白水山的供述,被害人牛某某、李某某、郑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抓获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白水山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水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水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水山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水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适当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白水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水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建    伟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李献甫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巍    红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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