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4年7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1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渑池县某某乡某村等地进行“全能神”非法传教活动。2014年7月17日,渑池县公安局仁村派出所民警在王某某家中查获“全能神”邪教书籍28本、邪教宣传小册子103份、邪教材料50份、邪教宣传光盘40张、载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内存卡4张。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鉴定,从王某某处查获的书籍23种27本、小册子103份及光盘40张均为邪教组织“全能神”的宣传资料。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1)证人代某某证言证明:王某某其是儿媳妇。大约是2009年4、5月份,王某某向其宣扬一个教的教义,好像是东方闪电教派,要其去信教,王某某说信这个教,有病不用吃药,不用看病信信教就好了,其认为不是什么正经宗教,就不听王某某的话,还劝王某某不要信这种教,但王某某迷得比较深,不听劝戒。王某某一共向其宣扬过两三次,没有看见王某某拿过这个教的书籍、材料。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丈夫是代某某,王某某是其儿媳妇。大约2009年4、5月份,其丈夫代某某有病,王某某到家里来向其和代某某宣扬一个教,好像是东方闪电教,说信这个神有病不用看,信教就会好,其认为王某某宣扬的教不是正经宗教,就数落王某某不要信这种教,但王某某不听。王某某向其宣扬过两三次,没有见王某某携带信教的书籍、材料。 (3)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岭村的治保主任,2014年7月初,其村村民闫某某向其反映,某村村村民王某某多次到闫某某家中向闫某某宣扬有关“全能神”邪教的事情,让闫某某跟着一起信“全能神”。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大概是2010年左右开始信的“全能神”,信有四、五年了,当时一名外地(商丘人)妇女到其家中向其宣扬“全能神”,后来该妇女隔三差五地到其家中去,两人一起阅读“全能神”资料,该妇女带给其很多“全能神”的书籍和材料,大约有20多本书、100多分宣传材料、40多份光盘、内存卡等物品,然后其开始信“全能神”了。其在“全能神”中担任“教会带领”,这个职务是那个外地妇女安排的,“教会带领”的意思就是往下传“福音”。2009年冬天刚冷的时候,其在某某乡马跑泉村传了一个教徒,总共传教去了3、5次,但是这个人一直不信,另外还给其母亲、婆婆传过“全能神”,但她们都不信。从2009年11月份开始,商丘那个妇女和其在其家中多次聚会,聚会的内容主要是看全能神的宣传册、书籍和MP3中“全能神”的内容。其被查获的4张内存卡内容一样,备份多是为了出去宣传“全能神”,找新的信徒。 3、鉴定意见: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鉴定,从王某某处查获送检的书籍23种27本、小册子103份及光盘40张内容为邪教组织“全能神”的宣传资料。 另有渑池县公安局结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从王某某住处查获的“全能神”宣传品照片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在其家中查获的“全能神”邪教宣传书籍、刊物达到100册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将邪教宣传品传播出去,即被公安民警查获,属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