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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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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2015年4月13日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5月14

(2015)渑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2015年4月13日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5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豫CJK20#号小型轿车,沿仰韶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楼路口处时,与行人卫某某相撞,造成卫某某受伤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逸。3月20日,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月12日,卫某某经渑池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4月20日,经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卫某某系颅脑损伤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3月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亲属39.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卢某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结案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渑池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被害人卫某某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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