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3年5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拒不到案被渑池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5年2月25日被抓获,2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等人到渑池县市场街北口某某家属院杜某甲家中,以找杜某甲儿子杜某乙索要账务为由,强行踹门进入杜某甲家中,在杜某甲家中停留四天,造成杜某甲夫妇无法正常生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杜某甲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甲、安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现场勘察检查笔录及照片,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抓获证明,谅解书以及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韶兴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