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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小名焦曾用),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2014年8月27日因诈骗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渑池县公

(2015)渑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小名焦曾用),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2014年8月27日因诈骗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卓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焦某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在渑池县某某街北口邮政储蓄银行,虚构捡到丢失现金,以分钱为由将张某某的存折和刚取的人民币1000元骗走。后焦某某伙同何某某到渑池县新华街和某某路交叉路口的邮政储蓄银行,由焦某某进入银行将张某某存折上的7100元存款取出后二人乘车离开,骗取8100元,焦某某分得4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同案犯何某某的亲属退赔受害人损失8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张某甲、武某某、张某乙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到案证明及被告人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焦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判处刑罚,在具体适用刑罚(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焦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焦某某系诈骗老年人财物,可以从严处罚;3、被告人焦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焦某某同案犯亲属退赔受害人损失81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群光

审 判 员  赵 峰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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